本文目录导读:
昔日商贾云集,繁华之地,今有商业物业之盛景,吾乃词客,愿以古风之韵,述其物业服务协议之妙笔。
协议之始
物业之管理者,与商贾共谋发展,同绘繁荣,双方秉持诚信之道,共守此协议,商贾以酬金为敬,物业以勤勉为诚,共谋商业之兴隆。
服务之责
物业之职责,在于维护商贾安宁,每日巡查商铺,确保安全无虞;修缮损坏之设施,保持环境整洁;疏通下水道,消除水患之忧;护卫商贾之财物,防范盗贼之侵,凡此种种,皆物业之责也。
商贾之权
商贾租赁商铺,享有使用之权,可自由经营,不受干扰;可要求物业维修设施,保障经营之便;可提出建议,参与物业管理之决策,商贾应遵守法规,不得擅自改变商铺用途,不得损害公共设施。
协议之约
商贾与物业,共守此协议,商贾按时缴纳租金,物业勤勉服务;双方互信互助,共谋发展,若一方违约,应承担违约责任,赔偿对方损失,此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,即为生效。
协议之终
此协议期满后,若双方有意续签,可再议条件,若一方不愿续签,应提前通知对方,以便物业安排后续事宜,商贾在协议终止后,应按时搬离商铺,归还物业。
今以此古风篇章,述说商业物业服务协议之妙笔,愿商贾兴隆,物业繁荣,共绘盛世之景,此乃吾等之所愿也。
词客敬笔,以志此约,岁月流转,此协议永存。